排污口规范化办理流程
一、 流程图
二、排污口规范化相关要求
(一)废水排放口要求
1、生产性废水进入治理设施前必须留有明渠为敞开式进口;
2、在测流和测速区应当将暗渠、不规则明渠改为矩形明渠,渠深小于1米,严禁乱设置排放口和利用超越管偷排,堵塞现存溢流口和废水未经处理而直排的渠道或管道;
3、须安装巴歇尔槽,并保证进入巴歇尔槽或矩形槽的水流平稳;
4、从流量槽出口算起,渠长度不小于2米以及渠的两侧和底部均要贴上湖水蓝色瓷片。
(二)废气排放口要求
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放筒进行检查,确保其密封度,排气筒数量、高度须符合相关要求;
2、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包括堆放场)要求
1、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标志牌设置要求
1、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源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排污口1米范围内有建筑物设平面牌,无建筑物设立式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2、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地址: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二楼环境监察分局)
电话:88988669
附件1:排污口登记表
附件2:排污口规范化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