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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临时指引

来源: 高明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7-10-10 11:37:00

101日起,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单位需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在相关指导意见未正式发布前,对于已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可先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开信息。

对项目环保自查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是否与环评审批一致;

2.企业现有的设备是否与验收申请一致;

3.企业使用能源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有文字标识牌,现场是否有标示治理工艺流图;

6.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上墙;

7.是否设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台帐;

8.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是否落实排污口规范化;

9.危险废物是否落实规范化贮存;

10.危险废物是否委托资质单位转移处理;

11.验收监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12.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建设单位可通过其网站、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信息,同时还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待相关自行验收配套文件公布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高明区环境保护局网站、微信、微博的通知公告。

咨询电话:0757-8898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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