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核发对象
在高明区内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和集中污(废)水治理设施,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
发放范围外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在正常生产经营中需要开具排污许可或类似相关证明的,依照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所需资料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该项目环保手续的履行情况,酌情开具相关证明。
三、申领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或根据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佛环委[2016]2号)、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佛环[2016]28号)要求,建设项目已经按要求取得《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登记表》并按照规定已完成排污申报登记的;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料
(1)首次申领
【材料】新建排污单位以及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有试生产项目的,应当在试生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
4、近一年监测报告复印件,2016年1月1日后建成取得环评批复,需调试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无需提交;
5、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6、2017年4月1日之后,企业有新、改、扩建的需要提交排污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7、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2、5、6项证明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 所有复印件均须有申请单位公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签章;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交公司(企业)签署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变更
【材料】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因污处设施检修等情形,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但需事先向环保部门报告):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
4、与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如:2017年4月1日之后企业有新、改、扩建的需要提交排污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5、近一年监测报告复印件;
6、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 所有复印件均须有申请单位公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签章;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交公司(企业)签署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换证
【材料】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近一年监测报告复印件;
5、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 所有复印件均须有申请单位公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签章;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交公司(企业)签署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注销
【材料】排污单位需要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注销登记表》原件;
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 所有复印件均须有申请单位公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签章;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交公司(企业)签署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遗失
【材料】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并提交一下证明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排污许可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内容包括:证件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所有复印件均须有申请单位公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签章;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交公司(企业)签署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收件、受理与审查时限
(一)收件、受理
建设单位依照本文所列材料(可在http://www.0312jjw.com/下载)提出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百灵路88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区)负责接收,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申领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告知其申请不予收取,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审查时限
排污许可证审查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变更的审查法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公开
经我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通知申领人签收,领取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我局将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将有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按月在区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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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2日
附件2:高明区环保局关于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指导图.pdf